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与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2民初1076号 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哈达镇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人工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做调解工作,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9元,减半收取6104.5元,由原告抚顺顺益碎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