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强。
被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东岩地质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富平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南环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东岩地质测绘勘察有限公司、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3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申请人称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全部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同日,被执行人来本院,被执行人称确实已经全部履行,知晓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刘 操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