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文乃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7015号
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0009号仲裁裁决书后,也不服该裁决,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起诉在前,本案原告起诉在后。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诉原告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91民初7014号案件审理,本案诉讼终结。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石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