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书朝,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女,l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大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汇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曾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