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3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浩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

法定代表人:汪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财,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通蜀滩村七社**。现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小林,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再审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太公司)因与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四川奥鑫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奥鑫佳公司)、李洪财、雷小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正太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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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夏 喜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