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玉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太。

被执行人:马长洲,男,1963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徐奇太)、马长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周明新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记员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