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9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受伤前在指挥塔机,***在操作塔机,因突然停电,**到一百多米外的配电房要求专职电工通电,在配电箱的位置后退,被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认为即便自己被认定为雇主,就**受伤而言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案涉工程承包方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当,导致**受伤,存在严重过错,在二审中申请追加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应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判决对**受伤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4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昕
审判员臧永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