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小某。
申请执行人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小某给付租金174818.00元、利息72744.93元、案件受理费3796.00元。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但余额不足,期限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届满。已查封被执行人*小某名下登记所有的兰德酷路泽(***)汽车一辆,但该车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小某名下登记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但该车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小某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但该房屋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已对被执行人*小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小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惠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74818.00元、利息72744.93元、案件受理费379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萍
审判员伍强
审判员杨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