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达天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吉次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初217号
原告:西藏达天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附3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多吉次仁,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藏族,住西藏仁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伟,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布白玛,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达天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吉次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西藏达天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达天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央宗
审判员    赵红玉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旺珍
书记员    巴桑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