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471号
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汉江医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5NUM778。
经营者:陈龙志,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玉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8236426G。
法定代表人:汪卫。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梓潼县兴隆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