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卫
关于***与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2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32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3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9350元,并承担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姣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西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