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27号

申请人: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枫香街**附**。

经营者:刘寿会,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阳鳞。

申请人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64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864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金牛万达广场行1289××××0602账户内的存款在864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