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52号
原告:四川时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松仙,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v>
法定代表人:阳鳞,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时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时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时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柳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