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7125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原告
原告: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枫香街31号附58号。
经营者:刘寿会,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三王村8组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均,北京颐合中鸿(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阳鳞,职务不详。
第三人
第三人:张逶,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撤诉经过
原告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逶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江区惠龙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