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275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钰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阳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皓,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裁定理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2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