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20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9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07360L。
法定代表人:阳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
被告:罗海涛,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
被告:王继华,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浦江县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海涛、王继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计4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尼格木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