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2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7日,四川省泸定县人。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07360L。

法定代表人:阳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计4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尼格木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