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2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7日,四川省泸定县人。
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07360L。
法定代表人:阳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瑶,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计4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尼格木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