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1724号
原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市政协2号综合楼2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碧海蓝天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集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