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4民初3号
原告:**,四川省威远县人。
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下的一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旦 增 德 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曲古
书 记 员 卓玛英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