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272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河,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28号附18号3-2幢1层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8510U。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刘益玉,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益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美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 记 员 姜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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