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28号附18号3-2幢1层附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诺寒,四川法隆律师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竹,四川法隆律师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兰
审判员  莫雪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