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177号
申请人: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xxxxxxx。
被执行人:内江市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82999.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票、保险等进行了查询,2022年2月10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同年3月29日,本院划拨108957.31元支付给申请人,另查明,2021年4月8日,查封11辆货车,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他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收取执行费1557.7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世杰
审判员  代荣龙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