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11799号 原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28号附18号3-2幢1层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85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川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五组合心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7YR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宏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