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

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6民终1278号
上诉人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丹东市环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国兴 审判员  李大为 审判员  康 璐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