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466号
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2幢二层6b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610838153。
负责人武众明,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9393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59900110102583311)。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