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645号
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瑶,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9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1969.5元,由原告江苏优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