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4973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4936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93938。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诉讼费55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唯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