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恢7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3层13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