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恢7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3层13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