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3层1311号。
法定代表人:贺军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贺军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