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2329号
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程度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俭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许丽,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牛钢。
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