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650号
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红伟,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大花园广厦小区南苑2-2幢1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际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为143637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际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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