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6民初5650号之二
原告: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际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际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计1587元,由原告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