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1868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高新东方国际1-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
法定代表人:向晓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