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9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荣城县。
被执行人: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高新东方国际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7612112G。
法定代表人:何红梅,董事长。
***申请执行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9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