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维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绵阳市维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临滨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果,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何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代玉,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维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佳诚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维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又平
审判员  周 坚
审判员  严 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