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5631号
原告:沈阳鲲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新,刘欣桐,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相,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址澳大利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梁,系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伟,系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若久,女,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鲲,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鲲宇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系第三人李若久之子,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李飞,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峰,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鲲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若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鲲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60元、减半收取210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沈阳鲲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郝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