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81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2幢4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路406号2栋2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贵,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6193.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016元,执行费4967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受理。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正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