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良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牛执字第163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艾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金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良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林丙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洁,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1813元,执行费502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良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张媛媛
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