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4民初538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彪,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1栋13楼17-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