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呈贡永兴隆钢管租赁站与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24号
原告:呈****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MT63CX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63号。
经营者:曾廷举,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武、陆国豪(实习),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4017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1栋13楼17-18室,法定代表人刘先庆。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原告呈****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9×××11内资金1289685.66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呈****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9×××11(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内资金1289685.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春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桂 枝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苏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进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