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哲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起占,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红宇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宗昆,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泓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燕。
原审第三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先庆,总经理。
上诉人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宇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泓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68元,减半收取25,234元,由上诉人广安市泓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姚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