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0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支付代垫案件受理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支付代垫案件受理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兴振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
二、终结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