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解元路蜂源纸业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4MA63Y4453Q。
经营者:漆光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14号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童菊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人民法院(2022)川090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拆除并返还安居**租赁站钢管10932.5米、扣件8204套、顶托689个、接头479个,若上述设备出现损坏或丢失,则按照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单价予以择价赔偿184221.5元,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5266.45元,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349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为川S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申请不查封其车辆,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在本院(2022)川0904执439号案中冻结,申请人申请不扣划其账户中的金额,执行人***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廖家强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