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894号
原告:***,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鹜林,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西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万和中心3栋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4589C。
法定代表人: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4号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童菊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洪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永,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贤兵,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7800元,减半收取计8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人民陪审员  吴世琴
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