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
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4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童菊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菊燕,女,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3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案款40015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措施,查控其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童菊燕在遂宁市船山区及船山区正黄˙金域国际7栋7层10-16号有多处房屋,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分行设定有抵押,已被船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唐 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