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坪办事处机场社区10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97543752W。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烈,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4号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童菊燕。
被执行人: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所地遂宁市西山路238号(市安监局职工集资楼)底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2767127U。
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执行人:遂宁仟易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东西干道(国贸阳二期1#楼11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23L5Q8L。
法定代表人:冯玉兰。
遂宁市德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仟易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系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0)川0903执1799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川09执他3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698253元及利息和违约金618438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2254元(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执行费547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查,四川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升乡场镇B地宗地已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一渝津公(经)封通字(2017)257号首查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查询工商、证券、不动产、车管、保险、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