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4号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童菊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伟(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7765元及利息、诉讼费622元,负担执行费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袁小宇(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905××××)名下位于遂宁市安居区住房【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3××7号、遂安国用2010第0××0号,建筑面积128.3㎡】,但该房屋抵押给了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眉支行,抵押额为450000元【不动产权证明号:川(2019)安居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全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