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904执4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居区红达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解元路蜂源纸业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4MA63Y4453Q。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14号楼南楼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575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居区红达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4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安居区红达租赁站垫付的人工工资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为川S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申请不查封其车辆,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730.93元,申请人申请不扣划其账户中的金额,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四川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