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91执保85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融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吉林市福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融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吉林市福珊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31972.44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融金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吉林市福珊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9531972.4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602号。
审 判 长 谭 文 剑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清
书 记 员 何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