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恢28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八五新区石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04995G。
法定代表人:李贵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跃中,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0578544572XP。
法定代表人:邓华荣,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圣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建军